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

受理范围

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包括对党员、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;党员、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;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(一)受理检举控告的范围

1.各级纪委(含派驻纪检监察组)受理对党员、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。受理工作要对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明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违犯党纪的种类和具体条款。属于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的违纪行为或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应予受理。

2.各级监委(含派驻纪检监察组)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。监察对象的范围按照《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的规定执行。

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的检举控告,要对照《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政务处理工作的暂行意见》的规定,明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种类和具体条款。属于应当给予相应政务处理的行为,应予受理。

受理对监察对象职务犯罪的检举控告,要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以下简称《刑法》)第八章、第九章的规定,明确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触犯《刑法》的具体条文。属于《刑法》前述规定范围内的犯罪行为,应予受理。

监察对象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,需要由监委直接受理的时候,经市监委决定,可以由监委受理。

3.受理检举控告时,先分析被反映人、被反映单位的主体身份,属于党员、党组织的,按照纪委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受理;不属于党员、党组织但属于监察对象的,按照监委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受理;不属于党员、党组织、监察对象的,不予受理。

(二)受理申诉的范围

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员、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。

(三)受理批评建议的范围

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类批评建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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